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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再次留言盼能指定电动车雨棚标准

发表时间:2024-04-19 10:21:01 来源: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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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安徽网消息:近日,有池州网友针对电动车是否可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车棚一事在网络站点平台再次给省委书记留言,该网上的朋友表示“再次申请盼指定雨棚标准,不能一拆了之 ”。日前,该网友获得池州市委办公室公开回复,具体如下:

  前期我向您反映池州拆电动车雨棚的事,感谢您在百忙安排有关部门进行了回复。从回复的情况看,主要基于三点:

  1、车棚质量上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但主要是过去的老棚,如伞状棚和影响视线的棚,这种棚应当拆掉和禁止,但后期最近的棚的设计科学性、安全性、清晰性大幅度的提高,最 大程度减少了安全风险隐患。我们政府部门应当与时俱进,不能老停在过去的眼光。

  2、技术参数,这点我不太懂,但装棚后,究竟影响技术参数多少,应当有个说法。这种影响是否完全超出了骑车人的控制范围而不能驾驭。不能简单以影响而了之。就本人骑车体验,既使在很大风中骑,车棚确定有抖动影响车的稳定,但还是控制得了,不太难。只要进一步提升车技,还是能克服的,就象开小轿车要培训和多锻炼一样,只要骑车人多注意一点,还是较安全的。人要是不注意,走路都会摔跤吧!

  3、权限问题。我想可能,本地应当站在老百姓需求岀发,积极向上反映和申请。

  4、其他,本地若能结合实际,选定某种雨棚作为标准充许老百姓安装,将老棚拆除,坏棚维修。并在棚上打上宣传本地特色的广告。我想这是给老百姓带来便利的同时,又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大幅度提升城市温度和市民获得感和幸福感!谢谢!

  池州市委办公室就该网友所反映电动车车棚有关问题表示,经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具体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 16条、18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等规定,摩托车、电动车加装的遮阳篷,属严禁生产、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生产、销售、加装摩托车、电动车遮阳篷(伞)属于违反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 10条规定,涉及保障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发布。

  根据以上规定,生产、销售、加装摩托车、电动车遮阳篷(伞)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地方政府和市级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无权组织制定或指定电瓶车车棚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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