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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用到的材料有异味不处理 消费者自行拆除后起诉施工方 法院怎么判?

发表时间:2023-10-20 16:31:56 来源:平开门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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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民谢先生在给房屋装修时,遇到阳台安装材料散发气味刺鼻的问题,与施工方商量无果,将施工方告上了法庭,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2019年10月25日,龚某给谢某家阳台进行装修,包括安装断桥铝推拉窗、阳台外安装三脚架及搭建三脚架上的板材。谢某入住后,发现推拉窗经阳光照射会散发异味,遂与其协商更换遭拒。多次协商未果,谢某自行将有异味的推拉窗拆除并将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龚某返还支付的定制窗户款项,赔偿其暂时性处理窗户花费。

  庭审中,谢某提交拆下的推拉窗,双方现场确认确有异味。龚某辩称,该气味系双层玻璃中间使用的胶散发的味道,并表示安装的材料均是合格产品,能提供合格证书,存在异味并不意味着有关产品不符合国家品质衡量准则。本案气味是否有害及产品是不是符合国家标准应进行司法鉴别判定,并当庭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经西安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异味属于装修的表面瑕疵,属于装修这种特殊产品应当符合的日常体感标准,属于广义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的一部分,无需进行司法鉴定。谢某在沟通无果的情形下,出于对自己和家人健康的担忧自行拆除并无不当,属于民法典中自力救济的行为。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龚某退还谢某安装断桥铝推拉窗费用116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龚某赔偿谢某维修费用600元。

  西安中院民四庭四级高级法官马志超说:本案中,消费者发现定制装修窗户散发令人产生怀疑的难闻气味并长时间未消散。在此情形之下,很难不使消费的人对产品的环保性产生较大的疑虑继而对家人的健康产生担忧。尤其是在本案中,异味长达两年未能消散,已达到严重程度,极大影响了消费者的生活感受,并且对异味的来源属于安装门窗,双方均予以认可。

  气味与触摸、观感一样作为一项重要的判断标准,可作为判断装修产品表现性状及瑕疵的依据。气味标准虽在当事人的合同中往往没有明确约定,存在模糊性,但在实践中是很容易被感知的,理应作为认定合同履行的重要显性依据。

  马志超说,近年因装修污染引发的诉讼纠纷层出不穷,老百姓对装修污染抱有极高的敏感度。装修污染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侵权具有极高的危害性及隐匿性。但此类诉讼因过程的特殊性,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上赋予了消费者较高的举证责任,诉讼维权面临程序复杂性及司法认定的较高难度。

  本案中,窗户在安装好近两年后仍有异味散发,已明显不属于合理的胶体散发气味的范畴。法院将气味作为判断装修产品是不是存在表面瑕疵的重要依据,不僵硬地进行司法鉴别判定的繁琐程序,及时有效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马志超说,本案消费者装修中发现装修产品存在严重的商品瑕疵,商家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同时本案中,消费者与商家进行了长期的沟通而未果。本着对其及家人健康的考虑,拆除该窗户,重新更换的行为属于对其重大权利采取保全行为的无奈之举,并无不当。

  本案中,谢某及其家人长期受到装修建材室内空气污染的侵扰。在与商家多次协商处理无果后,其权利实际受到侵害已经具有紧迫性,其自行采取拆除行为是一种避免权利继续受到侵害的举措。这种行为属于法律上自力救济的行为,该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装修后,室内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浓度超标,责任划分难,部分经营者拒绝为消费者解决实际问题,不少消费者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但空气质量不合格涉及室内装修、装修用到的材料、家具等多方面因素,在通过专业检验测试也无法确定污染源和责任方的情况下,消费者有一定的败诉风险。所以消费的人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必须要在合同中约定,装修公司装修所用的材料全部符合国家环保规定要求,且约定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违约责任,否则根本没办法得到有效的赔偿。

  此外,自力救济行使需具备法律上的严格条件。第一、自助人是为保护自己的依法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第二、情况紧迫来不及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第三、采取法律允许自助人采取的措施,不得为非法行为。第四、须不超过必要范围,一定要有一定的限度。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刘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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